淮安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亮“实招”

发布时间:2021-04-22文章来源:国家人才网 浏览次数:

依据国务院对职业资格改革的总体部署,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职能已从具体认定转向加强质量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树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权威性与公信力,淮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现场评分办法的通知(试行)》(淮职鉴函[2021]5号),对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采取 百分制评分体系,实行“红黄牌”退出机制。

淮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规范,对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平台的《督导员评审表》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督导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共设立33条评分细项、105项扣分细目,供外部质量督导人员现场评价使用。评价结束后,鉴定中心依据督导人员提交的《督导员评审表》评分结果,经综合审议后决定是否认可该评价机构评价结果。

具体评价认定标准如下:

(一)督导人员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鉴定中心采纳督导意见,认可该评价机构评价结果。连续三次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半年内可减免或减少对评价机构随机督查次数。

(二)督导人员评分在60(含60分)至84分之间的,鉴定中心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反馈该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的说明、整改措施及全程监控视频等资料报鉴定中心审议。经鉴定中心审议后,若属外部客观因素或准备不充分等原因,并且扣分项目对评价结果公正性没有直接影响,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可,责令限期整改;若扣分项目对评价结果公正性有直接影响,评价结果不予认可,鉴定中心将约谈评价机构负责人,对其亮“黄牌”,同时加大对该评价机构的督查次数。若评价机构再次出现评价结果没被认可情况,鉴定中心将对其亮“红牌”,半年内不得开展评价活动。

(三)督导人员评分低于60分的,鉴定中心经审议确认无误后,将书面通知该评价机构,评价结果不予认可,对其亮“红牌”,半年内不得开展评价活动。评价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中心当面递交书面情况说明。鉴定中心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半年后继续开展评价工作。若再次出现此类情况,鉴定中心将禁止该机构以任何形式参与评价工作,责令其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范畴,并向社会公告。

“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是技能人才评价核心价值。淮安市的探索对评价认定机构评价行为起到了指导、引领作用。对外部督导人员而言,评分标准更加客观,方式更具可操作性,能够更有力地保障技能人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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